食品安全关乎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日前,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被告人戴某利用硫磺熏制辣椒干,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据悉,被告人戴某在家务农,年8月期间,戴某以1.6元/斤-1.7元/斤价格在镇上及周边的市场收购新鲜辣椒累计约斤进行晾晒,之后在未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用硫磺熏制的方法,将晾晒的辣椒熏制成红辣椒干。
年8月底,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局、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镇上的一个广场查获戴某正在晾晒的疑似硫磺辣椒kg,并查获硫磺16.30公斤。后经送检,《检测报告》报告显示,检测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检测结果1.26g/kg,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广东省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批次红辣椒干二氧化硫残留物,属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严重食源性疾病。
南雄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工人日报客户端记者叶小钟通讯员钟州琼杨璐实习生谢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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