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中小学校园周边
文具店是学生们经常光顾的地方
不少价格低廉、新奇古怪的玩具层出不穷
然而,新奇的玩具背后
却隐藏着巨大的危险
近日,一类“炸包、臭包”等
号称“整蛊类、恶作剧小玩具”在网上热销
还流向中小学校园周边文具店
这类玩具安全隐患很大
甚至还能产生“急性剧毒”气体……
“炸包、臭包”等玩具
在网络、学校周边文具店热销
在安徽省太和县一所小学对面的文具店,发现了这样一种玩具,一张纸板上写着“炸包”,上面粘着印有各种卡通图案的小塑料包。
文具店经营者表示,捏过之后里边会膨胀,胀到一定程度,它就会炸。记者现场试用,等了五六分钟,炸包都没有炸,记者学着老板又踩了几脚,炸包发出刺耳的声音。
老板表示,这样的玩具一元四个,附近的小学生经常过来购买。
文具店经营者说:“三岁以上小孩都可以玩。”
同样是这所小学对面,另一家文具店也有炸包售卖,而且还有一种带有特殊味道的炸包,名叫臭屁包。同样没有具体的厂名厂址、成分说明等关键信息。
记者走访了全国多地,发现不少小学校园周边的文具店,都在销售这样的炸包和臭包。
文具店经营者表示,年纪很小的孩子,父母给他一元、两元零花钱,他们会来买这些东西玩,买的还很多,小孩子都四五盒、十来盒地拿。
记者只是不小心捏了一下名为“臭包”的玩具,臭包随即膨胀了起来。记者下意识地将其扔到门口,刚一落地炸包就爆炸了。
一股臭味随之袭来,老板立马戴上了口罩。记者也泛起一阵恶心,这臭味是什么气体呢?记者询问文具店老板时,老板表示商品包装上都没有写。
炸包、臭包这样的三无玩具
不仅在校园周边热销
一些网络购物平台销量也十分惊人
这些玩具哪来的?
有什么危害?
这样的三无玩具
会对儿童带来怎样的危险呢?
记者拿出三款不同的炸包
使劲按捏一下
三分钟后,其中两款先后爆炸
液体飞溅,令人猝不及防
而另一款始终未炸
再看一下炸包的威力
塑料碗被炸飞
记者剪开一个炸包
里面是一些白色粉末
还有一个小塑料袋装着透明液体
这些来路不明的危险炸包
是如何生产出来的
里面的白色粉末和液体是什么物质呢?
几经周折,记者在浙江省金华东阳市找到了一家生产炸包的英英玩具有限公司。
在车间里几十名工人正在忙碌着,生产的正是炸包,工人告诉记者他们一天能生产万个。记者在英英玩具公司看到,这里包装好的成品炸包没有标注厂名厂址、成分说明等任何信息。
车间里堆放着几十袋用来生产炸包的原料,上面写着一水柠檬酸。记者看到,工人将一水柠檬酸与水混合搅拌,通过机器加工成一个个小包,正是炸包里所装的透明液体。车间门口堆放着一些白色袋子,上面写着碳酸氢钠(小苏打)。
加工好的液体小包和小苏打被送进生产线,自动装入印有卡通图案的包装内封装,炸包就算制作完成。
一水柠檬酸属于酸性物质,小苏打属于碱性物质,原来炸包之所以发生爆炸,是因为里面的两种物质发生化学反应而产生的。
不仅生产炸包,英英玩具公司同样生产臭包。工人告诉记者,臭包其实是在炸包分装前喷上一些液体,至于喷多少全凭工人手感。
现场堆放着两个印着英文名称的编织袋,记者查询得知,这是硫化钠的英文名称。工人所说的臭水正是硫化钠水溶液,属碱性,具有一定的腐蚀性,触及皮肤和毛发时会造成灼伤,一名操作工就经常被灼伤。
原来含有硫化钠的臭包,被捏破后里面的几种物质发生连锁化学反应产生硫化氢气体,臭包的臭味正是来源于此。
硫化氢是一种急性剧毒化合物,标准状况下是一种易燃的酸性气体,无色,低浓度时有臭鸡蛋气味,浓度极低时便有硫磺味。吸入少量高浓度硫化氢可于短时间内致命。
低浓度的硫化氢对眼、呼吸系统及中枢神经都有影响。而且,硫化氢为易燃危化品,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
这类玩具违反安全要求
提醒家长:
留意监管孩子,千万别买!
这些带有潜在危险的炸包、臭包就这样流向校园周边,成为儿童手里的玩具。
根据我国玩具安全强制性标准要求,儿童玩具产品在正常使用及经滥用试验后所暴露的化学物质,不应给人体的健康带来负面影响。玩具,特别是化学游戏玩具,不得含有下列物质:混合时,会因化学反应或加热而引起爆炸。
然而炸包、臭包等玩具都会发生化学反应而引起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明显违规。而里面的各种化学物质儿童一旦误食,后果也不堪设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央视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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