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玉门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仲某某、张某等人两起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玉门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玉门市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全部支持,两案四被告人因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判处四被告人赔礼道歉、承担销毁有毒枸杞的费用。该案系玉门市首例食品药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玉门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仲某某、张某等人为了提高枸杞品相便于销售,分别实施了用工业硫磺熏制枸杞的行为。案发后,相关部门当场查扣了熏制的枸杞及工业硫磺。玉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四被告人明知工业硫磺不能熏蒸用于食用的枸杞,为追求非法利益用工业硫磺熏制红枸杞,生产有毒有害的食品,其行为具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安全,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除应受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遂向玉门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玉门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对本院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文字:张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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